加強工業污染監管
加強重點行業企業污染監管。強化規劃環評剛性約束,嚴格重點行業企業準入,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按年度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將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責任和義務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重點監管單位應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和自行監測制度,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按年度報告排放情況。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推進重金屬重點行業整治和落后產能退出。嚴格企業拆除活動污染監管,制定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實施。推進化工等園區輸送有毒有害物質管線架空建設。
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監管。加強對廢渣、工業污泥等廢棄物排查整治,推進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加強再生利用行業清理整頓。加快推進全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強化全過程監管,完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運輸體系建設。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源頭監管,嚴格控制新增排放量。
加強礦山開采污染監管。礦山開采應嚴格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義務,認真做好廢渣、廢水和廢氣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土壤污染。加大采選和堆存區生態環境恢復力度,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推進農業污染監管
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圍繞化肥使用量零增長目標,繼續推進成都平原經濟區、川南地區經濟區糧食生產大縣實施化肥減量增效示范,繼續推進果菜茶重點縣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加強集中式水源地保護區內化肥農藥規范化施用。推進農藥減量控害,大力推廣綠色防控技術和專業化統防統治技術,加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力度。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加大生物農藥、引誘劑使用推廣力度。大力治理農田“白色污染”,加強農膜減量利用和廢棄農膜回收利用。
推進禽養殖污染防控。強化畜禽養殖項目建設的環境管理環節,完善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體系,實現源頭減排。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實施種養結合,確保畜禽養殖廢棄物有效還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提高末端治理效率,推動規模化養殖穩定達標排放和“近零排放”工程,在養殖大縣實施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促進養殖生產清潔化和產業模式生態化。
加強灌溉水污染監管。依法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水質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加強農業灌渠周邊重點水污染企業監管,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加強生活污染監管
加強生活垃圾監管。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類配套體系,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重點推進廢棄含汞熒光燈、廢溫度計、廢電池等有害垃圾單獨收運和處理工作。加快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結合清廢行動,逐步改變以填埋為主的處理方式,提高垃圾焚燒處理比例。加快城鄉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建設,加大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堆放點和存量垃圾治理。
加強生活污水監管。加快城區雨污分流改造和鄉鎮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強城鄉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確保污水達標排放。統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廁所革命,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嚴禁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全面排查并取締非法污泥堆放點,按照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原則,推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積極開展污泥減量化試點和污泥處置試點。完善污泥產生、運輸、儲存、處置全過程監管體系。
推進污染治理修復
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面實施《四川省“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規劃》,探索編制地方背景值標準,以成都平原、川南地區和安寧河谷為重點,因地制宜,適度對污染農用地進行治理和修復。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對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嚴格實施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措施。對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污染地塊,應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治理與修復施工期間,要加強項目工程環境監理,嚴格處置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應采取風險管控措施,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防止污染擴散。
工礦企業土壤污染治理修復。依據摸底調查結果,開展礦區-尾礦庫-流域土壤調查評估及綜合整治方案編制。優先把城市規劃區及周邊區域、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線及主要江河流域兩側范圍內的廢棄礦山列入重點治理修復范圍,開展治理修復。對摸底調查評估結果顯示污染的關閉搬遷企業地塊開展治理修復,優先保證無主地塊的治理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