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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日期:2021.10.24             來源:網絡

深圳市商務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以進一步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構建符合新時代要求的行業管理體制機制。詳情如下:


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加快建立符合新時代要求的行業管理體制機制,實現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我局組織對《深圳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進行了修訂。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現就《深圳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深圳市商務局


2021年10月22日


深圳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規范再生資源回收活動,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我市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廢玻璃等。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是指從事再生資源的收購、儲存、分揀、打包、銷售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經營者)以及從事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放射性廢物、報廢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報廢汽車和醫療廢棄物等再生資源的回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交售再生資源。對廢電池、廢玻璃等影響環境和低價值的再生資源品類的回收,政府給予政策支持。


第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區(新區、合作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管理,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活動中的具體職責為:


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政策、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再生資源回收政策、法規;引導、規范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指導行業自律組織的發展。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治安管理,依法對強買強賣、黑惡勢力介入、收購和販賣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配合各區(新區、合作區)劃定再生資源回收車輛停放地點,允許再生資源回收車輛在規定時間、地點和路線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活動。


財政部門應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管理和發展提供資金保障,監督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分揀中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環境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對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需要消防設計建設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等工作,依法對應辦理而未辦理消防審批、驗收或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進行查處;指導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為回收網點提供場地或者設施。


水務部門負責對設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或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或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水源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進行依法查處;指導督促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雨污分流設施。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經營者的商事登記注冊管理;依法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對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違反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對經營者無照經營、違反商事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各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違反城市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消防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管,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負責制定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根據本轄區實際需要,落實再生資源分揀中心、中轉站、回收點建設,及時解決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建立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的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協調區各相關部門履行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和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職責。


第八條 各區(新區、合作區)街道辦事處承擔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屬地管理責任,落實市、區各有關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政策,實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網格化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第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二)反映經營者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三)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四)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委托,依法開展咨詢服務,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等;


(五)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網點建設規范;


(六)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流動回收人員進行管理和培訓。


第三章 規劃與網點設置


第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土地存量、產業分布等具體情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將其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各區人民政府(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區規劃要求,在符合環保、消防安全、安全生產等要求的前提下,統籌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本辦法所稱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是指再生資源在回收、中轉、分揀等過程中所停留的各類場所,主要形式包括回收點、中轉站、分揀中心等。其中回收點可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智能回收箱回收、以車代庫回收等形式。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區的規劃設計,應當按照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要求預留再生資源回收點所需場地,可以結合生活垃圾收運設施一并規劃。


已經建成的住宅區、城市主要商業區、寫字樓等區域,可以由各區街道辦事處和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設立固定回收點。


如無法提供回收點所需場地的,可以由各區街道辦事處和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由周邊回收點、中轉站派人定點定時回收生活源再生資源。


第十二條 對存在機器壓縮打包、拆解、加工利用等功能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不得設立在下列區域和地點:


(一)城市主干道兩側;


(二)公園、河道管理(保護)范圍、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范圍、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旅游景點;


(三)居民小區內;


(四)鐵路、港口、軍事禁區、文物保護單位、水源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及周邊距離50米范圍內;


(五)危險物品儲存點周邊500米以內以及高壓走廊內(包括11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10米內、22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15米內、50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20米內);


(六)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和幼兒園周邊距離50米范圍內。


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本條上述規定的經營者依法查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區域和地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位于專用場地、工業用地內或者工業廠房地面一層的證明文件。通過商事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經營者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商事登記,應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再生資源”有關字樣。


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商事登記后,通過市級共享平臺將企業信息共享給各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變更營業事項后,自行向商務部門系統平臺進行備案登記。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備案證明、經營管理制度、回收品類、回收價格表、禁止回收物品列表、監督電話等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國家禁止個人買賣的物品,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對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八條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配發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三)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通暢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規定。


第十九條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消防環保規定:


(一)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建立消防檔案;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四)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物的,應當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五)經營者應當將回收的再生資源交給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利用或處置,并應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回收再生資源的來源、種類、數量、貯存及去向;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環保規定。


第二十條 經營者在儲存回收再生資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容器、設施與場地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


(二)在儲存容器、設施與場地的顯著位置標示再生資源的名稱;


(三)不同種類的再生資源分類儲存;


(四)儲存設備具備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的裝置;


(五)具備防止儲存設施中的廢液、廢氣、惡臭等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及土壤的設施。有條件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出入口和主要交易地點安裝監控設備,監控錄像資料保存30日備查,不得剪輯或者刪改。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規定:


(一)經營場所面積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不得占用公共空間、占道經營、占道擺放、違章搭建等;


(二)經營場所要符合“門前三包”要求,做到責任區范圍內無垃圾、無亂張貼、無亂拉掛、無亂堆放、無污泥積水等,保持環境干凈整潔。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運輸標準規定:


(一)承運人應當防止運輸物品飛濺、散落、溢漏、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發生,在運輸過程發生泄漏時,承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負責清理及改善環境;


(二)跨省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利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跨省轉移再生資源進行貯存、處置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及審批手續;


(三)對回收車輛鼓勵采取“統一標識、統一車輛、統一服裝、統一計量”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具有監督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經營者在商事登記、治安、消防、安全生產、環保等方面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的情況通過政府信息系統共享給商務部門。商務部門應當每年將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經營管理情況通報各有關部門,并應協調各執法部門加強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由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的相關情況通過政府信息系統共享給商務部門。具體行為有:


(一)回收網點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


(二)在生產經營場所內住宿;


(三)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


(四)收贓、銷贓或收購無報廢證明的市政公用設施或電力、電信等設施;


(五)違反法律、法規,未申領許可證,收購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嚴控物品或醫療廢物;


(六)租用場所經營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者登記備案信息不實的;


(七)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八)經營者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的政策措施,對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龍頭企業培育、先進回收模式應用、回收網點建設改造、智能回收設施推廣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市、區財政部門應做好再生資源回收扶持年度資金保障,支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和相關項目推進。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應定期向屬地街道行業管理部門報送回收的再生資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區商務部門、街道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統計、監測和相關統計信息的分析,并按季度報送市商務部門。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的宣傳教育,支持社區、學校、企業、社會公共場所開展相關知識普及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超出向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經營范圍從事經營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查處,并應當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國家禁止個人買賣的物品,以及明顯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年內因為此類行為接受過2次以上(含2次)處罰的,處3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三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履行檢查職責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再生資源回收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實施。2009年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深圳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同時廢止。






聯系電話:0755 8659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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