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旦受到污染,相關責任人應開展修復,如修復不達標,該地塊不得使用。2月4日獲悉,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公布了《湖北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全省將對污染地塊開展聯動監管,有效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據介紹,四類土地被納入疑似污染地塊,進行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包括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業生產經營的建設用地,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關閉搬遷后的原址用地,以及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檢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根據上述辦法,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調查確認土壤中污染物濃度超標的疑似污染地塊,即成為污染地塊。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環境評估和治理修復的主體責任。
根據要求,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錄,并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實行動態更新。確定為污染地塊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列入污染地塊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據介紹,風險管控措施包括及時移除或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等。
此間,生態環境部門將會同經信、自然資源等部門對污染地塊的開發利用實行聯動監管。在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規劃、用途變更、收儲或轉讓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須登錄污染地塊信息系統,查詢地塊相關信息。
辦法規定,污染地塊經治理與修復達標后,方可進入用地程序。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無法證明用地達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各級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出具規劃條件文件;已出具規劃條件文件的,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稱,對從業單位在涉污染土地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活動中弄虛作假的,除依法處罰外,還將納入社會信用管理系統;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將與其他責任者一同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