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42條,進一步壓實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責。明確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條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土壤污染狀況和防治信息。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發布全區土壤環境信息。
《條例》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制度機制。明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資金保障,建立政府、社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投入與保障機制;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基礎上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土壤污染區域、地塊分布、面積、主要污染物和對環境以及農產品質量的影響等。
《條例》還對農業投入品監管和面源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條例》明確,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物;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