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印發,水環境治理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據的地位愈加重要。EPC是一種新型的水環境整治項目管理模式,在水環境治理領域占據較大的市場。但是經實施發現,EPC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亟須改進的問題。因此為進一步提高建筑企業在水污染治理工程施工總承包能力,增進民生福祉,本文就EPC水環境治理行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思路。
1.治理目標和投資不匹配
目前很多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規定了考核標準,要求河道治理后要達到很高的水質標準。制定水質考核標準是保障治理效果的有效措施,但水環境綜合治理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受到的拆遷、資金、體制、管理、周邊開發等制約因素影響,還有小區地塊內混錯接問題、補水水源問題、管網清淤維護問題、企業偷排漏排等變量因素影響。很多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前期沒有進行本底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就開始急于招標。寄希望于一次解決幾十年遺留下來的問題,并且投資估算指標的來源和確定方式全無,造成投資決策拍腦袋,可行性研究拍胸脯,最后依靠一些強硬的“霸王條款”當做保障措施。
建議建筑企業組建本底調查、規劃設計、大數據分析為核心的高端咨詢團隊,形成技術支撐營銷能力,通過項目前期介入,為業主提供更為有效的咨詢服務,幫助政府制定合理的治理目標、投資控制以及遠期規劃等,從而幫助后期項目建設承接和順利實施。
2.設置苛刻進度支付條件將資金問題轉嫁給施工單位
水環境治理項目由于建設資金的制約,一些EPC項目把建設資金的融資任務納入了工程總承包的范圍。或者將一些不搭界項目打包到流域綜合治理項目包內,設置苛刻進度支付條件強行要求承包方承擔融資風險。如某流域綜合治理項目,包含了水利設施整治、園林景觀、市政設施建設等多項內容,合同約定分三期建設:要求每期多個子項目竣工數50%以上,同時產值超過50%以上才能達到進度支付條件,支付至本期計量金額的90%,但由于大部分子項目存在征地協調、圖紙變更等問題,對現場連續性施工產生影響,這將造成本項目為名副其實的墊資工程。同時甲方因各種原因打亂每期項目實施順序,預計墊資金額約為三期所有項目的實際產值的80%以上。通過延付工程款和工程竣工結算款的方式,長時間無償占用施工單位的資金。
首先按照工程規模編制進度計劃,分解勘察、設計、施工各階段任務,根據各級階段工作任務進行工期模擬。首先,盡量梳理出建設單位負責協調解決的問題和時間節點,包括明確合同范圍及責任、勘察設計各階段任務委托書、需要收集的資料移交節點、設計成果審批時間、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三通一平以及用地移交、交通轉換協調、組織竣工驗收等,盡量避免承包范圍擴大、各方責任糾紛造成工期延誤,盡量爭取簽訂補充協議,將以上內容納入建設單位違約責任。其次,根據項目進度支付條款和工期進度計劃,做好項目實施策劃,包括資源配置、資金回收計劃、合同風險轉移、進度計劃控制等措施,盡量減少資金占用時間。
3.合同權責不對等、界限模糊不清
合同條款從形式上看,業主只有提供項目基礎資料、指派現場代表、授權進行監理、期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和經審核確認后按合同付款,實質上全部合同主動權都在發包人手中。后續項目實施階段合同權責邊界模糊不清,發包人很容易利用合同上的主動權把所有責任推給承包方。這樣的項目必將導致合同糾紛不斷,合同正常履行舉步維艱。
合同審核時應參照《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對照EPC合同中各項條款識別合同風險,必須字字讀,句句看,反復理解,仔細揣摩。風險識別包括勘察設計成果審核流程、項目的實施范圍、工程進度款支付條件模糊或前后不一致、設施設備調試移交方案、與其他單位的責任范圍劃分等,通過談判、協商對相應條款進行補充。對于水環境治理項目涉及水質考核條款,一定要明確水質考核的主要指標、考核周期、考核方法、免考期等,保證治理考核目標可達性。從原則上講,對于EPC的合同審查須做到合法性、有利性、嚴密性、可操作性。但現實情況是項目中標不易,有時原則無奈放棄。也許明知是坑,也無奈要跳。但至少合同審核可以讓我們選擇坑的大小,確實太大,不跳也罷。
綜上所述,隨著國力的增強、發展內涵的擴展,特別是廣大人民群眾對于生態環境質量要求的大幅度提升,生態環保逐步由事業向產業轉變,并且轉變的速度越來越快,產業規模也越來越大,其作為產業的內涵和外延也發生了一定改變,建筑企業應主動抓住環保領域蓬勃發展的重大機遇,持續加大面向環保領域的市場開拓力,著力提升EPC工程施工總承包能力,并且積極探索EPC水環境治理行業現狀問題的解決思路。從加強水環境治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不斷完善技術支撐體系,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斷總結創新,提高水環境治理理念。